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,发现部分产品存在杂醇油含量超标,酒精度达不到明示要求,感官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,已酸乙酯、总酸、总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,固形物含量超标以及标识不规范、标注不完整等问题。
据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近几年对白酒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,名酒产品质量上乘,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合格率高,小型企业中低档的白酒问题比较突出。本次共抽查了14个省、直辖市71家生产企业的80种产品,合格产品66种,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2.5%。
杂醇油是白酒的卫生指标之一,白酒的卫生指标包括甲醇、铅、杂醇油三项。此次抽查甲醇、铅指标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,但有1种产品杂醇油含量超过标准规定。杂醇油是黄色至棕褐色的透明液体,具有特殊强烈的刺激性气味。白酒中的杂醇油含量过高,饮用后对人体有害,容易出现神经系统充血、头痛等症状。
同时,感官指标是直观评价食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,通过其色泽、外观、香、味表现出来。本次抽查中,有3种产品感官指标不合格。
本次抽查中,发现有3种产品酒精度低于标签明示标注的酒精度。酒精度是指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(酒精)的毫升数,该质量指标属企业产品的明示质量要求。还有1种产品的已酸乙酯、总酸、总酯含量均达不到标准要求。已酸乙酯含量高低影响白酒的香型和风格,同时该指标也是判定浓香型白酒等级的关键指标;总酸是白酒中所有挥发性和非挥发性酸的总和,在酒中起到调味作用;总酯是白酒产品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,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高低及香型有关。
另外,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固形物超标。白酒固形物是指在测定的温度下,经蒸发排除乙醇、水分和其他挥发性成分后的残留物。
国家强制性标准GB10344-1989《饮料酒标签标准》明确规定,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、配料表、酒精度、净含量、制造者(经销者)名称和地址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(或保存期)、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、产品香型等。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完整。